6、违法销售收入在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7、违法销售收入在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10万至15万元的罚款;
8、违法销售收入在二十万元以上,处以15万至20万元的罚款。
七十九、第四十六条:
1、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对直销企业,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二次的,对直销企业,处以3万至5万元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1万至2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三次的,对直销企业,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2万至5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发生三次以上的,对直销企业,处以10万至30万元的罚款;
2、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至10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10万至20万元的罚款。
八十、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销售收入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
2、违法销售收入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5千至1万元的罚款;
3、违法销售收入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至1万5千元的罚款;
4、违法销售收入在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5千至2万元的罚款;
5、违法销售收入在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至5万元的罚款;
6、违法销售收入在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对直销企业处以1万至5万元的罚款;
7、违法销售收入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对直销企业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八十一、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或者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1)超过30%至35%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35%至40%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40%至45%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45%至50%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超过50%至60%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直销企业拖欠支付直销员报酬不超过二个月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直销企业拖欠支付直销员报酬二月以上或者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60%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消费者或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自消费者、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不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1)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二次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三次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发生三次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二、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二次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二次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
八十三、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二次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二次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
第四节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八十四、第二十四条:1、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以5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5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100万至150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以150万至200万元的罚款。
2、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10万至30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30万至40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以40万至50万元的罚款。
3、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五、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至20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20万至3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处以35万至50万元的罚款。
八十六、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处财物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二次的,处财物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财物价值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二次以上的,处财物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财物价值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第一节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八十七、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二)、(三) 、(四)项按《
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
五十三条处理,分别参照本《执行标准》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执行。
第(五)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1)未检验、检疫但案发后经当事人申请补检合格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四千元的罚款;
(2)未检验、检疫且无法通过补检确定是否合格,或者当事人拒不送检,或者经补检确定为不合格,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至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至八千元的罚款;
(3)未检验、检疫且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4)伪造检验、检疫结果但案发后经当事人申请补检合格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至六千元的罚款;
(5)伪造检验、检疫结果且无法通过补检确定是否合格,或者当事人拒不送检,或者经补检确定为不合格,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伪造检验、检疫结果且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六十五条执行;其中,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一百一十二条执行。
第(七) 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1)推诿、故意拖延一次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四千元的罚款;
(2)推诿、故意拖延两次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至八千元的罚款;
(3)推诿、故意拖延经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群访群诉等严重后果的,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4)无理拒绝一次的,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至六千元的罚款;
(5)无理拒绝两次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无理拒绝经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群访群诉等严重后果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八十八、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已经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处以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2、已经销售但尚未产生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处以已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在2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处以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3、尚未销售的,处以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在2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处以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八十九、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已经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损害的,处以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2、已经销售但尚未产生人身、财产等损害后果的,处以已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在2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处以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3、尚未销售的,处以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在2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处以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九十、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1、已经销售的,处以已售出产品货值金额70%以上至等值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至70%的罚款;在2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处以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70%至等值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