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尚未销售的,处以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至70%的罚款;在2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处以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70%至等值的罚款。
九十一、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1、已经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损害的,处以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2、已经销售但尚未产生人身、财产等损害后果的,处以已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在2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处以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3、尚未销售的,处以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在2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处以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九十二、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1、已经销售的,处以已售出产品货值金额70%以上至等值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至70%的罚款;在2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处以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70%以上至等值的罚款;
2、尚未销售的,处以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至70%的罚款;在2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处以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70%至等值的罚款。
九十三、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已经销售的,处以已售出产品货值金额20%至30%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在2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处以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20%至30%的罚款;
2、尚未销售的,处以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在2年内曾因同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法的,处以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20%至30%的罚款。
注: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隐匿、转移、损毁部分物品的,处该部分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变卖部分物品的,处该部分物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隐匿、转移、损毁全部物品的,处物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变卖全部物品的,处物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商品展销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
九十四、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登记,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造成后果,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危害后果,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项:擅自发布广告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举办单位
1、举办单位发布广告的,处不超过三千元的罚款;
2、举办单位进行招商五十户以下的,处以三千至四千元的罚款;
3、举办单位进行招商五十户以上的,处以四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 广告经营者
1、刊登或广播的,处以不超过四千元的罚款;
2、电视播放的,处以四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项: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承受登记证者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且出租(出让)方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三千元的罚款;
2、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承受登记证者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且出租(出让)方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或者承受登记证者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出租(出让)方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至六千元的罚款;
3、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或者承受登记证者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4、伪造、涂改登记证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四)项:举办者不审查参展商资格的;或者举办者审查了参展商资格,但是没有将审查情况报工商机关备案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经营资格者参展十户以下的,处以不超过四千元的罚款;
2、没有经营资格者参展十户以上的,处以四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3、不将审查情况报工商机关备案的,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 农业部发布)
九十五、《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1、属于省级有价值的动物及其产品,处以不超过三倍的罚款;
2、属于省级名录的动物及其产品,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3、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处以五至八倍的罚款;
4、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产品、世界名录的动物及其产品,处以八至十倍的罚款。
第五章 合同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拍卖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九十六、第六十条: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至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万至五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万至七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超过七万元的,处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
九十七、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拍卖标的由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竞得且未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处以拍卖佣金一倍的罚款;
2、拍卖标的由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竞得且损害了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处以拍卖佣金一至二倍的罚款;
3、拍卖标的由买受人在与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及其他竞买人交替竞价中竞得的,处以拍卖佣金二至三倍的罚款;
4、拍卖标的由买受人在与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交替竞价中竞得的,处以拍卖佣金三至四倍的罚款;
5、对已因本条受过处罚的:
(1)已因本条受过警告处罚的,处以拍卖佣金五倍的罚款;
(2)已因本条受过罚款处罚的,处以拍卖佣金五倍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九十八、第六十四条:委托人违法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
1、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标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竞得且未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处以不超过成交价10%的罚款;
2、拍卖标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竞得且损害了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处以成交价10%至20%的罚款;
3、拍卖标的由买受人在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及其他竞买人交替竞价中竞得的,处以成交价20%至25%的罚款;
4、拍卖标的由买受人在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交替竞价中竞得的,处以成交价25%至30%的罚款。
九十九、第六十五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1)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处以最高应价10%以上至20%的罚款;
(2)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处以最高应价20%至30%的罚款。
2、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处以最高应价10%以上至30%的罚款;
(2)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处以最高应价40%至50%的罚款。
《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101号)
一百、第十五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拍卖现场公布举报电话或拒绝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处以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已因本条受过处罚的,处以六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百零一、第十六条: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誉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他一家拍卖企业实施一次诋毁行为,受害企业损失不超过1000元且当事人未因此而不公平地获得交易机会的,处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2、诋毁其他拍卖企业2户次以上至3户次的,或者受害企业损失总额在1000元至3000元的,或者当事人因此而不公平地获得交易机会且违法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处二千至六千元的罚款;
3、诋毁其他拍卖企业3户次以上至5户次的,或者受害企业损失总额在3000元至5000元的,或者当事人因此而不公平地获得交易机会且违法所得额在3000元至5000元的,处六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百零二、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拍卖企业不发布拍卖公告或者雇用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拍卖公告内容或形式不符合《
拍卖法》规定,情节较轻的,或者公告、展示时间达到法定时间三分之二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告、展示时间达到法定时间二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因拍卖公告内容或形式不符合《
拍卖法》规定被警告或者责令改正,但未按要求改正的,或者因拍卖公告内容或形式不符合《
拍卖法》规定造成委托人或竞买人损失的,或者公告、展示时间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二分之一的,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4、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经纪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