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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工商企发〔2009〕35号 2009年03月19日)


各分(市)局: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8号)于2008年12月3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登记管辖。我市自2000年建立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查询数据库以来,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实行统一查询,分级核准办法。即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开发区、城阳等七区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统一冠青岛市名,市局统一核准;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冠青岛市名的,由市局核准,不冠青岛市名的,由五市核准。按照国家总局38号令规定: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是否能冠地(市)或省级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局制定具体规定。因此,在省局未制定具体规定前,从4月1日起,全市个体工商户名称全部冠县(市)和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不再冠青岛市名称;各区(市)局实行统一查询,各自核准。市局主要负责个体工商户名称库的数据维护。
  涉及个体工商户名称纠纷的处理,原则是4月1日前冠青岛市名称的,由市局统一协调分(市)局处理;4月1日以后冠各自行政区划的名称,由分(市)局处理。
  二、选配核准人员。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辖的调整,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开发区、城阳区分局要及时调整人员配置,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工作。
  三、加强岗位培训。加强名称登记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抓好国家总局38号令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和灵活运用;对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对待,并及时向市局汇报;市局计划在3月下旬对系统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四、做好技术保障。市局信息中心要根据登记管辖的权限调整,将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权分配至分(市)局;及时修改相关软件设置;配合企业注册局对限制使用字号、数字等内容的维护,以保证全市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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