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资法规[2009]5号)
各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二ΟΟ九年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
第一节 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