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节 企业投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

  (二)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

  (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其他投资。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

  (二)非主业投资;

  (三)市外及境外投资。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额完成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