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主业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且企业总资产超过1亿元或者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有关企业进行改制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核准。职工持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严格控制在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职工持股。
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应当重点审核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国有企业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
(二)国有企业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三)国有企业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要引入职工持股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该新公司与该企业经营同类业务;
(二)新公司从该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股份制企业上市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中的重要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职工安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投融资、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重组改制事项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用于资本性投入、单项投资规模超过一亿元的融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