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每户)的企业年金方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经与市国资委事前沟通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四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 等机构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出资企业中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进行决策时,监事会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向市国资委上报重大事项前可以预先就拟报事项的核准程序、需上报的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向市国资委有关业务处室咨询沟通,有关业务处室应当予以解答。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逐级上报,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
第四十六条 企业所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程序一事一报。涉及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综合性重大事项涉及的多个具体事项,应当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市国资委;未能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的具体事项,应当以主报事项名义上报市国资委。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当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
企业上报文件材料应当齐备。上报材料不齐备的,有关处室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文件材料;3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备;告知企业补齐文件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四十八条 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批。综合类重大事项由主办处室牵头、协办处室配合草拟审核意见,原则上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其他重大事项由相关职能处室草拟审核意见,原则上由分管副主任审定,其中影响大的重大事项由分管副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委主要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