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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处室在草拟审核意见过程中应当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重大事项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予以回复。

  第四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综合类重大事项,自企业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7-1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确有需要延期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期。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自企业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确有需要延期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期。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有关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认定、核销与处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工资总额确定与收入分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以及其他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需上报市国资委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困难企业退出与困难企业支持、企业三类资产认证、土地征用拆迁及其他政府委托授权办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出具由总企业法律顾问签署意见的法律意见书(无需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企业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对本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国资委报告,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未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的,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因瞒报、缓报、错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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