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采〔2008〕47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出具的产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采购人隶属的市级或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无法确定采购产品行业主管部门的,可出具采购人隶属的市级或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若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采购进口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对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