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8〕109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管理办法》(津房市[2005]145号)、《关于缩短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工作时限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5]162号)、《关于天津市私产房屋网上交易服务的补充通知》(津房市[2005]352号)、《关于全面实行私有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60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153号)、《关于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33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坐落本市国有土地上并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登记事务。
第四条 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应随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存入指定监管账户,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