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于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的进账单与网络信息核实无误后,将到账信息传至监管网络系统。
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核准登记同时将信息传至监管网络系统。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应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同时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监管网络系统。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在收到核准登记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预留的收款账户中。
第十五条 凡房屋交易没有贷款,出卖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交易双方为亲属关系的,可以自行交付房价款。出卖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交易双方为亲属关系的应当提交行政、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并由交易双方签署自愿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
第十六条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应当对监管资金收款人信息进行核实。出卖人与收款人信息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交收款账户核实表。
第十七条 凡房屋交易没有贷款且符合下列情况的,交易双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后,可采取部分资金监管方式:
(一)交易双方系亲属关系,应当提交由行政、司法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原银行贷款办理他项权注销手续的,可将扣除偿还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予以监管,交易双方需提供他项权注销证明,且注销时间应当在交易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前30个工作日内。
第十八条 收款人用于收取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经监管合作银行核实无效的,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账户变更。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账户变更申请且核实相关信息无误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收款账户变更表及所需证明文件传至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 申请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