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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一)变更收款账户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收款人重新开立的存折;

  (四)房产买卖协议;

  (五)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条 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二)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定终止交易的,可由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传至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房价款退回买受人。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书;

  (二)买方收款人存折;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房产买卖协议;

  (五)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收款凭证;

  (六)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按照司法机关文书,协助办理指定收款账户变更,并将应付价款全额划转至指定收款账户的,该笔交易的资金监管即为终结。

  第二十三条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停留期间,由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所得资金,随同应付房价款支付给收款人。

  第二十四条 监管合作银行于每个工作日将上一个工作日内监管账户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收付情况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给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监管合作银行每月将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收付情况提供给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第二十五条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将上月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时发生的相关税费,统一划转至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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