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8〕107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维护限价商品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3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于2008年12月20日开始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买卖。
2、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限价商品住房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