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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房屋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屋价款按房屋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房屋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 上水                         。
  2、 下水                         。
  3、供电                         。
  4、燃气(气源种类)                   。
  5、暖气                         。
  6、                         。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房屋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房屋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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