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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招标管理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招标管理程序的通知
(建筑[2008]1183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政策,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需要,创建有序、便捷、高效的建筑市场环境,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简化工程招标管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管理程序。属于民营和外资等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招标事项,实行业主负责制,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邀请招标,招标备案由招标前、招标中和招标后三次备案改为中标结果一次备案。

  二、减少建设项目招标前置备案要件。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工作可在工程项目报建备案前先行开展。建设单位获得项目立项(含核准、备案)批复,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文件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招标。

  三、同步办件,压缩招标周期。国有建设项目招标时,招标公告的发布与招标文件的发放可同时进行,特殊项目经批准可适当缩短招标周期。

  四、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重点项目经批准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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