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申报2009年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08〕103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推动我市基本农田整理工作,按照《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津政令第9号)的要求,请各区县抓紧申报2009年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主要是土地整理项目,特别是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二)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项目区应当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包括必备的基础设施。
(三)项目区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总规模在200-2000公顷,新增耕地率按照《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津政令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项目投资估算
(一)申报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分为市级项目和区县项目。对于市级项目,要求区县应照1:1配套资金。对于区县项目,资金由区县自行筹集。区县资金来源为2006年-2007年返还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资金等。项目申报时应明确资金来源。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测算项目所需资金。
三、关于项目申报要求
(一)各区县分局拟确定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名单及附基本情况说明,请于2008年12月15日前报市局资源处。在此基础上,区县分局组织开展项目现场调查、测量、编制可研等工作。请于2009年2月底前将项目立项资料上报市局资源处。
(二)区县分局在申报项目时,应当结合本区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合理确定申报项目的数量与投资规模,确保申报项目有资金保证。
(三)申报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必须组织现场踏勘,在切实摸清资源状况、土地利用与权属现状群众意向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范围、规模及投资。在申报立项前,各区县分局要组织当地农业、水利、环保等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