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8〕16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基本建立覆盖我市全体城镇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
2008年在市本级启动试点,居民参加人数约3.5万人;2009年在市本级全面铺开并启动各县居民医保试点;2010年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范围。
(二)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自愿原则;坚持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原则。
三、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具有桂林市区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