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三)加强居民医保行政管理、经办机构和经办队伍的建设
1.适应城镇居民医保业务拓展需要,按照自治区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充实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
2.建立社区居民医保专管员队伍。每个社区服务站根据管理范围及人数配备1至2名医疗保险专管员,专职负责居民医保经办业务,人员由各劳动保障事务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区医保专管员经费,人员经费标准、核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3.建立学校居民医保协管员队伍。在市区每个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1名居民医保协管员,负责本校学生的参保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协管员的工作补贴和办公经费。
4.建立民政、残联部门居民医保协管员队伍。在市本级、五城区民政、残联部门分别设立1至2名居民医保协管员,负责市本级或本辖区低保人群、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和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协管员工作补贴和办公经费。
六、加强居民医保的宣传工作
要充分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广泛宣传居民医保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各种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市广播电视局及市属各新闻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工作。
七、工作进度安排
(一)调研、草拟上报政策文件阶段(2008年11月中旬前)
1.开展调查研究活动。
组织有关人员到区内、外考察居民医保情况,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收集居民医保参保对象相关资料,测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成年人医疗费用等相关数据。
2.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桂林市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
3.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草拟桂林市城镇居民参加医保实施办法并按要求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相关的配套文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负责制定。
(二)落实机构、人员阶段(2008年11月下旬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