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制止休闲娱乐场所欺诈敲诈消费者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8〕86号)
各县、自治区、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制止休闲娱乐场所欺诈敲诈消费者行为暂行办法》已由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桂林市制止休闲娱乐场所欺诈敲诈消费者行为暂行办法
为了有效遏制娱乐场所经营者对游客的欺诈、敲诈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桂林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桂林旅游业健康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二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娱乐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必须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立价目表(接待外宾的,需设立中英文价目表)、经营者承诺书、投诉电话和报警电话;
(三)必须建立台帐制度,开具统一单据,消费单据一律使用四联单,其中一联供工商部门备查,留存备查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