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指定的具体事务受理点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
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村应当缴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人数确定,按照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补贴)
区镇两级财政对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6%,给予养老保险费补贴。其中:区级财政补贴4.2%,镇级财政补贴1.8%。
第八条 (缴费比例的调整)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由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缴费办法)
建立缴费卡制度,养老保险费通过缴费卡缴纳。
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负责按月计收后存入缴费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应当每月到所在镇受理点核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及其农、副业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通过缴费卡足额缴纳。
第十条 (个人账户)
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参保人员设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详细记录养老保险费缴纳和账户变更等有关事项和数据,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经办机构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应当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参保人员出具养老保险缴纳结算单。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内养老保险费的记入)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应当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数额50%记入部分;
(三)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第十二条 (统筹基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