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尚不具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根据需要授权本单位财务部门之外的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必要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配备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内部审计执业资格,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投资控制;
(四)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执行;
(五)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七)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营决策等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审定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