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计算机财务会计管理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被审计对象的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要把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以及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权、罚没权,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分配权或者承担重要职能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列入重点审计范围,每年定期组织实施审计。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项目确定后,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四)审计组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六)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书面报告进行复核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八)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对书面报告进行审定,形成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