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调本单位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完善本单位自查自纠、现场配合、双向沟通和推进整改与问责等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其他内部审计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浦东新区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二)督促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四)促进内部审计在审计工作方式和组织方式上实现转变,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大力开发审计技术和方法;
(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审机制,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评审结果要与单位会计、预算信用等级评定以及管理目标考核等相结合;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新区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资产纽带关系,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层指导、监督管理。
(一)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各开发公司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属于新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新区审计局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