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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来沪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点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各类学习型、服务型、文体型、安全自治型、公益志愿型等集中居住点自治组织,加强对自治组织的引导和管理,充分发挥自治组织在化解矛盾、提供服务、共融共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来沪务工人员更好地参与集中居住点的社区生活和社区管理,努力实现来沪人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
  (五)加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重点宣传与来沪人员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来沪人员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探索为来沪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调处机制,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化解来沪人员矛盾纠纷,努力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初始状态,防止矛盾激化。
  六、部门与单位职责
  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对集中居住点的专业管理、指导和监督。要建立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资源共享和整合力度,不断增强工作合力。新区人口办要加强对来沪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点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跟踪调研及经验总结。
  (一)新区公安分局。负责来沪人员集中居住点的治安、消防管理,开展来沪人员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做好居住证的推进实施和集中居住点的日常管理工作,按集中居住点的需求建立警务室,加强民警及辅警人员配置,对来沪高危人群做好排摸防控工作。
  (二)新区综治办。做好集中居住点来沪人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集中居住点出现的突出治安问题,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三)新区建设交通委。牵头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范出租房屋标准,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
  (四)新区劳动保障局。积极推进集中居住点来沪人员综合保险扩大覆盖工作,通过提供综合保险咨询、就业培训、就业服务等,为集中居住点来沪人员提供针对性服务和援助。
  (五)新区社发局。负责开展集中居住点来沪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措施保障集中居住点来沪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满足其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做好集中居住点卫生监督执法、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加强来沪人员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预防艾滋病等知识宣传教育。
  (六)新区经委。负责牵头、组织新区相关部门受理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为宿舍行为的申请,根据受理情况予以核准。待改建工程完成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指导开展集中居住点来沪人员安全生产宣传与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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