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推进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防指《关于加强基层防汛能力建设的意见》(浙防汛〔2007〕60号),推广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试点的经验和做法,按照“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全面推进基层防汛体系建设。沿海、洪涝台灾害严重的内陆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洪涝台灾害较重的乡镇在2009年底前要率先完成基层防汛体系建设任务,其余必须在2010年全面完成。各市、县(市、区)防指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市防指办汇总后报省防指办。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组织指导。按照国家防总“建设一流组织机构、培养一流专业队伍、配备一流技术装备、实现一流管理水平”的要求,加强县级防指办能力建设。各市防指办于每季度末将所辖县(市、区)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进展情况报省防指办。省防指办于每年汛后组织考评,对基层防汛体系建设缓慢、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
(五)加强流域防洪安全管理。根据《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修订编制洪水调度方案。省防指组织修编东苕溪、瓯江干流和钱塘江的浦阳江、分水江、乌溪江等重要支流洪水调度方案,各有关市、县(市、区)防指要密切配合,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做好其他有关流域洪水调度方案修编工作,并制定工作计划报省防指办。加强主要江河河段的防洪安全管理,有关市、县(市、区)防指要按照《浙江省沿重要江河乡镇(街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组织重要江河干流沿岸乡镇(街道)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有关措施。加强流域和水库群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在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前提下,考虑上下游、左右岸等各方利益,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整体效益。水库泄洪、水闸排涝要按预案对影响区域进行预警,确保安全。加快实施小流域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进小流域山洪防御工作;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市、县(市、区)至今尚未完成实施方案编制的必须抓紧完成并组织实施,汛后由省防指办组织考评。
(六)加强防汛值班和监测预警工作。在汛期,各级防指办、气象、水文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必须依法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及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和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各市防指办于汛前将市、县(市、区)防指办值班人员情况报省防指办,省、市防指办要对各地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不符合规定的进行通报。气象、水文、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提高监测能力,优化预报调度模型,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健全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提高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化水平,加快防汛防台抗旱综合管理系统建设,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完善共享机制;加快防汛远程会商系统的升级改造,提高指挥系统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