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农牧业灌溉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灌溉(用水)定额,二轮承包土地灌溉面积及本地区地下水状况向取水单位和个人审批取水计划。对于二轮承包土地以外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提取地下水的,灌溉定额减半核定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量和用途取用地下水,需变更取水量和用途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年度取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年度取用水量,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凡未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年度取用水计划,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对经营性承包、转包国有土地的,要求全部实行管道输水及喷灌、滴灌、膜下灌等全配套高效节水工程。凡未实施高效节水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地灌溉定额减半核准取水量或不予核准取用水量。
(六)开采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对不安装的,依照国务院460号令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在经批准的规划允许的开采量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年度新凿井计划。
1.符合地区经济发展总体要求,申请新增生活、工业、设施农业、畜牧养殖、林业、生态及应急抗旱用水的;
2.农业用水新凿井,只限于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灌溉用水,并且必须符合农业高效节水要求,实施高效节水灌溉;
3.井距符合本地区的规划。雀仁井灌区、白杨河乡、博斯坦乡、大石头乡井距不低于500米,东城井灌区、西吉尔镇、照壁山乡、新户井灌区、大南沟乌孜别克族乡井距不低于400米,县城不低于300米。
4.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交纳水保两费。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纳入年度新凿井计划。
1.超出经批准规划允许的开采量的;
2.农村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新开荒耕种的;
3.未制定节水规划,灌溉方式粗放耗水量大的;
4.井距不符合规划要求,直接影响相邻单位原有取用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