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纳入年度更新凿井的计划。
1.凡申请更新机电井的,须经水利部门、会同所在乡村主管领导及取水单位或个人对旧井进行现场勘察实测核算单井取水量,并根据当地灌溉(用水)定额,二轮承包土地灌溉面积确定,确因无法保证生产生活用水且无配置替代水源的,允许更新。
2.注重对更新井的布置,严格控制井距,原则上更新井离老井的井距不能超过20米。
3.机井更新指标仅限于当地农村二轮承包土地,取水单位或个人凭取水许可证和二轮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办理更新机井,并实施高效节水措施。
4.涉及到国有土地的开发需更新凿井的,由所在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而且节水配套设施同时实施方可进行更新。
第八条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纳入更新凿井计划。
1.旧井流量大于60m³/h的。
2.未缴纳旧井回填保证金,旧井不予报废的;
3.耕种土地未实施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
第九条 更新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村委会负责旧井填埋的监督管理工作,收取“旧井填埋保证金”。收取标准以单井填埋成本为依据,最低不得少于5000元/眼(由县水政办代收)。更新机井的单位或个人在新井配套后10日内,必须对旧井进行填埋。对验收合格的单位和个人,退还“旧井填埋保证金”; 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收取的旧井填埋保证金雇机械填埋旧井,一切费用从旧井填埋保证金支付,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对于井河水混灌区,井水主要是补充河水灌溉不足,为了加强两水三统工作,原则上联户申请凿井不予批准;村组集体凿井应予以批准,但同时要明确初始水权为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对于人畜饮水井、自来水供水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用井和重大项目的配套井,必须按程序审批井位。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企业及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审批井位,用水由县农村供水总站水源地统一调配。因生产需要必须凿井的及供水水源地无法供水的,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测定,报县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凿井。
第十三条 依法加强凿井管理,严格凿井审批程序。申请凿井开采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申请材料(申请书,所在乡、村证明等),然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村负责人到实地勘测井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分管水利领导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凿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