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09]11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行。为做好《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是自治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促进全县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办法》依照我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乡规划管理职权,结合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对《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程序进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实施办法》的实行,健全了自治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以及所属部门领导干部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自觉性。各乡镇(场)、各部门要从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工作作为2009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任务落实,促进自治县城乡规划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的新高潮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当前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要提供《实施办法》的宣传材料,通过散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悬挂过街横幅,出动宣传车,集中学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办法》,在全县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的高潮。县乡城乡规划管理人员要重点学、重点记,要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法律规定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三、组织开展《实施办法》学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