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09]5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医疗单位: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受益面,增强群众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使广大农牧民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用于建立以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参加者基本利益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根据现行政策,凡属以下人员的,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
(一)自治县辖区内农牧业户口的农牧民群众;
(二)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长期居住在农村,以农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未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非农人员;
(三)居住在新疆境内已满五年的,具有外埠农村户籍的,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未纳入任何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
(四)家庭成员中既有城镇户口又有农村户口的,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未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以户为单位,按家庭总人口计算,不得选择性参加。
第五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方式,统筹资金由县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六条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把提高农牧民抵御疾病风险工作作为本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七条 结合医疗救助办法,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农牧区医疗救助体系,解决农牧民基本医疗和看病难问题。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八条 自治县成立由卫生、财政、发展计划、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编委办、农业、民政、教育、审计、残联、广播电视、宣传、妇联、团委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编制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定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负责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确定年度收费标准、支付标准及收缴管理办法;确保本县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员会下设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合管办),合管办的职责是:在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农牧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