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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九条 乡(镇)政府成立由财税、民政、卫生、农经站、农牧民群众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乡镇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职责:宣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组织发动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负责收缴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筹集资金,并将个人筹集资金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出具参合户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缴费财政统一收据单,向参合户发放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将参合户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缴费收据及参合户、参合人员名单一并上交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进行存档保存;在各村公布个人缴费资金以及参合户和参合人员名单。
  第十条 为保证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健康顺利发展,成立由纪检、监察、人大、财政、审计、农牧民代表组成的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监督县财政支付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经费和参合农牧民补助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经费补偿支出使用是否合理;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是否合规;群众对农牧民合作医疗工作和医疗机构的服务是否满意;定期检查、监督、审计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将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及建议记录在案,为总结分析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督导机制提供资料和供上级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为积极引导群众转变就医观念,使各类医疗卫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让群众方便快捷地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门诊、住院补偿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第十二条 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本方案中涉及到的特殊情况除外)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立专门窗口和醒目标志,根据门诊、住院业务量配备相应的门诊、住院结报管理员和电脑结算网络设备。

第三章 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对象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四条 权利:按规定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及其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有权对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和举报,投诉违规行为;有权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义务:按时交纳合作医疗个人筹集部分资金;遵守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不得转让权利;妥善保管合作医疗的有关文书、凭证;检举破坏合作医疗行为和冒名顶替等不良现象。
  第十六条 在一年内,合作医疗参加者中途退出的,已交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 基金筹集和分配

  第十七条 农牧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的原则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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