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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牧民门诊、住院费用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一)补偿范围: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及拔火罐等常规治疗费;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等常规检查费;《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年版)》和《自治区村卫生室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
  (二)补偿标准: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平均费用分别为35元、15元。平均费用以内的分别按单次门诊有效医药费用的30%、50%比例给予补偿。超出平均费用的,一律按平均费用标准给予补偿。同一病人三日内(慢性病人七日内),不得重复补偿。门诊有效医药费用核定具体参照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基本医疗服务目录和医疗设施目录。
  (三)补偿程序:门诊补偿仅限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有效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报管理员凭病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合作医疗证,在病人或其亲属门诊付费时当场办理结报补偿手续,并由经办人员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证》,并由患者签字认可。
  第二十七条 慢性病门诊补偿
  (一)确定程序: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2、慢性病患者经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组织医学专家审核,并发放《慢性病就诊证》。3、慢性病患者应遵循就近治疗原则,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补偿病种:糖尿病、高血压、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类疾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分裂症、克汀病、结核病、恶性肿瘤和器官移植后的后续治疗等慢性疾病。
  (三)补偿范围:适用于治疗慢性病所需的医疗费及新农合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普通慢性病患者须有县及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办理慢性疾病门诊专用病历,并在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本县范围内无法治疗的慢性病需经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到县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和器官移植后的后续治疗可在县及县以上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四)补偿比例:按慢性病门诊产生的有效医药费用的40%予以补偿,全年累积补偿封顶线为2000元。
  (五)补偿程序:慢性病人每季度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就诊发票、《慢性病就诊证》在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结报,未按规定进行就诊的,不于补偿。恶性肿瘤患者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透析、器官移植后的后续治疗等大额门诊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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