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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住院费用补偿
  (一)补偿范围:自治区合作医疗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参合人因病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包括治疗费、药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床位费等)。
  (二)起付线、封顶线及补偿比例:起付线标准: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为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为200元;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为500元。年度最高累计补偿封顶线总额为20000元。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补偿8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补偿60%;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补偿40% 。
  (三)住院补偿程序:1、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在本县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凭合作医疗证住院,出院时,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合作医疗补偿比例直接予以补偿,不足部分费用由住院者自己交纳。每月5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须将上一个月参合农牧民住院补偿费用汇总报县合管办和县财政局审核,县合管办和县财政局核准后,开具支付令,交合作医疗代理金融机构,合作医疗代理金融机构根据复核的医疗补偿费用总金额,按规定时间、按规定帐号、用转帐支票的形式,及时拨付给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2、在州、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行全部垫付,出院后带补偿资料到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结算应补偿部分。3、参合农牧民在县外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自己垫付,后凭相关资料到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院转诊原则:1、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原则上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或受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设备条件和诊疗水平限制,需要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凭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到县合医办办理同意转院手续;2、因病情需要到州、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到县合医办办理同意转院手续;3、因外出务工、探亲等原因在县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当地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委托家属或亲友在3个工作日内到县合医办办理住院告知和其他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同意转院和告知等手续的不予办理住院补偿;4、危急病患者来不及办理上述手续住院者,可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5、因病情需要到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住院治疗的,须经县合管办同意,并办理相关住院手续后方能办理住院补偿,否则不予办理住院补偿。
  第三十条 参合农牧民住院补偿时需带的资料:1、合作医疗本;2、住院统一发票原件;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4、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5、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6、出院小结复印件;7、病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8、转诊转院审批表;9、入、出院证明;10、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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