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职责:遵守医德医风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机制;认真执行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热心为农牧民就医用药服务;接受医疗服务质量和医药费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一般包括:门诊、住院治疗服务、药品服务、辅助检查服务、转院服务。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控制参合人员住院费用中自费费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控制在 10%、8%、5%以内。用药与诊断符合率分别达到85% 、90% 、95%,检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必须控制在15%以内。参合人员住院平均费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分别控制在1500元和450元以内,住院平均天数应分别控制在9天、5天以内。超出部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第八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评估办法
第五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按照统一的考评标准进行评估。考核内容包括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组织机构、工作质量、宣传效果、农牧民参合率、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质量、农牧民的反映情况等。
第九章 奖 罚
第五十一条 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截留、挪用、占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责任人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住院的;2、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3、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4、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5、利用合作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6、其他违反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进行处理。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1、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2、不严格执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设施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检查,随意放宽入院指征的;4、不严格执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5、医务人员不验证、为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登记诊治并补偿费用的,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6、违反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7、利用工作方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用药的;8、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凡在县内从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都应遵守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