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产权交易行为的,要通过昌吉州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1.国有企业的产权集体或部分有偿转让的;
2.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4.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项目)、技术产权转让;
5.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有偿转让;
6.公益性设施使用权有偿转让;
7.法律涉讼国有产权转让;
8.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改制而发生的产权有偿转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国家和自治州规定的其他产权的交易活动。
(二)鼓励非国有产权通过昌吉州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六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产权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州规定的产权交易程序运作,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转让的应提供产权归属的证明,产权归属不明晰的,一律不准交易。
(二)出让国有产权的,必须按规定经国有投资主体、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通过昌吉州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出让国有产权,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应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底价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转让价低于确认评估价值90%以下的,必须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交易。
第九条 产权交易双方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统一结算,交易价款必须按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规定由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给出让方,手续完毕后由昌吉州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支付。并与受让价款一并收取,县财政不承担上述费用。
第十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转让交易后,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手续到财政、国土资源、建委、房管、交通、公安、科技、知识产权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权证变动、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中心必须按规定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办事、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并定期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