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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操作,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产权交易经纪业务。
  第十三条 进入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必须公开挂牌。产权交易项目成交后,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完成交易手续。
  第十四条 我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查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双方的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性,应对下列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
  (一)产权交易项目未按程序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的;
  (二)收费标准不公开的;
  (三)产权交易中心对产权交易事项不按规定审核的;
  (四)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利益进行不公平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国有投资主体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县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权属关系复杂的产权交易项目应依法严格审查,防止借产权交易转移侵蚀国有资产。
  第十六条 国有产权的出让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产权转让规定,如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指使、怂恿、迁就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在产权交易中心之外进行产权交易的;
  (二)重大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未经企业出资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致使权益损失的;
  (三)产权交易项目违反审查程序,致使权益损失的;
  (四)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恶意串通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产权交易活动转移国有资产的。
  第十七条 自治县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凡涉及产权交易行为相关部门应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从事国有资产交易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各部门有关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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