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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二)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四)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六)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七) 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八)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测绘单位不得借用其它测绘单位的资质从事测绘活动或将本单位的测绘资质借用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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