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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一) 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 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25%的;

  (五)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测绘单位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五)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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