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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积极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三)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经济普查知识竞赛活动。为纪念《统计法》颁布25周年,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省统计局结合国家统计局举办的全国统计法知识竞赛,组织开展全省统计法知识竞赛知识竞赛活动,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全省统计法知识竞赛的通知》(粤统办字〔2008〕54号)的要求,做好知识竞赛的组织工作。为更加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省经济普查办12月份将组织开展全省经济普查知识竞赛活动,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组织,广泛发动广大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积极参加。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普法和经济普查宣传活动。在统计法制宣传活动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通过举办广场咨询活动、组织文艺表演、举办座谈会、发放宣传单张、张贴宣传标语、播发宣传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宣传工作。为纪念《统计法》颁布25周年,省统计局制作了“广东省统计法制宣传书画图片展”光盘,发送给你们,届时将在网上进行展览,以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和经济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法制宣传活动,围绕活动主题,制定活动计划和方案,落实人员和经费,为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贴近实际,注重实效。宣传活动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面向基层和社会。要注重实际效果,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三)积极协调,紧密配合。各级统计部门、经济普查机构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次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同时要积极与本地区的宣传、法制、司法、普法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将统计和经济普查宣传活动融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活动中。
  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经济普查办要对本次活动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材料于2009年1月15日前分别报省统计局和经济普查办公室。报省统计局材料也可以结合全年法制工作总结一起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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