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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三)组织制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六)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七)组织、督促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审验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八)依法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任职资格培训,并组织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 生产经营管理层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帐,应按规定如实填写,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制度;

  (五)事故隐患报告排查、整改和举报奖励制度;

  (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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