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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七)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十一)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企业全年经费预算,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要确保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有效投入实施,做到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五)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六)重大危险源评估(价);

  (七)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估)和评审及技术咨询费用;

  (八)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

  (九)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药品及救援保障费用;

  (十)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和检查费用;

  (十一)安全生产会议和学习考察费用;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十三)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费用;

  (十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督促本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消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要以岗位自查、自纠制度为基础,通过检查及时消除违章、消除隐患,对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分别制定出防范措施,制订整改计划,限期解决。要建立本单位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列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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