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 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 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各类事故隐患;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制定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应该立足“应急在一线,响应能联动”为原则,以一线操作岗位为重点全方位涵盖本单位各个阶层和部位。制定的预案必须通过审定并予以发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不断进行修改予以完善,确保应急预案和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之内(或指定某部门人员)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和任免挂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绩效量化考核体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相关人员职务任免、收入分配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