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述职。述职报告由本人签字后向所在地安全监管管理部门备案。(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到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述职)。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考核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日常检查考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对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进行抽查。
日常监督考核及专项抽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年终考核可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述职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高度重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机构建设、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有突破;安全培训、安全文化建设有创新且无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应当评为先进。
对考核成绩先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按本人当年三个月工资予以奖励,并有资格获沈阳市安全生产劳动模范。
第十七条 能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定期组织其有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安全机构健全,较好地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且至少两年之内未连续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视为达标。
述职考核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按本人当年两个月工资予以奖励,并有资格获沈阳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职责履行达不到要求,安全投入不足,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安全教育不到位或连续两年以上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视为不达标。
对考核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获市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奖章等)。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年以上履职考核不达标,由安监部门向其任职和授权机关提出降职或免职建议,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