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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科发〔2008〕40号)


各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促进应用基础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以及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知识支撑和技术储备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或其它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具有明确的科研方向,从事科学前沿领域和高技术领域研究,具有学科优势和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

  (一)在优势领域积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

  (二)围绕我市重点优势产业和优先发展领域,开展研发、重大科技攻关,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共性、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科技问题。

  (三)聚集、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学术思想活跃、学科知识面广、科技攻关能力强、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高层次学术队伍。

  (四)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成为面向社会开放的实验示范基地、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以及科技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全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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