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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织推荐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六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有能力承担省、市重大科研任务。

  (二)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队伍。

  (三)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重点实验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四)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重点实验室的责任;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审批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

  第八条 申请组建的依托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见附件);

  2.《沈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见附件);

  3.其他附件及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可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正在组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可直接申请进入市级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

  第十一条 批准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可申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立项审批程序,择优列入年度科技计划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出资,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本市辖区内原则上不重复组建业务范围相同的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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