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召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暨培训会议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8〕4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滞后。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为切实加强我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决定召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暨培训会议”,在全区组织开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现将开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和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组织辖区各市、县、区环保局会同水利、规划、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于2009年1月底前按照规定内容和格式要求编制完成各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并报各地、州、市环保局进行技术审查验收。各地、州、市环保局应在15日内完成技术审查验收工作。各市、县环保局应在15日内完成技术报告的修改、编印,并报本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批本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二)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环保局成立由王联社副局长领导,由污控处和自治区环科院为成员的技术指导小组。污控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检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环科院负责对各地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各地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和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三)各地、州、市、县要充分认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由一把手负责,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技术责任单位,分解落实责任,按照时间和进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四)各地、州、市环保局应于每月15日和30日将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我局,确保此项工作按期顺利完成。对工作进展缓慢或逾期未编制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我局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