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申报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紧急通知
(新环财发〔2008〕4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精神,着力解决环保基础能力薄弱现状,进一步推进“三大体系”能力建设,根据环境部环办函〔2008〕8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决定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地、州、市及县级环保局,启动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所有符合条件的地、州、市及县级环保局都可以作为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监察、监测机构合建)建设申报的单位。
二、建设条件
规定申报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的地、州、市及县级环保局,必须符合环保部环办函[2008]817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申报步骤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上报的申报材料,负责汇总编制辖区项目申报材料并上报自治区环保局。
(二)我局组织对各地、州、市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全区项目申报材料报环境部审核。
四、申报要求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须切合本地区实际,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审核报送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或将欠结基建项目纳入此次申报。
(二) 各地申报材料以县为单元,进行地区汇总。申报材料必须包括申请报告、建设方案及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规模、审批信息、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等基础资料。
(三)申报项目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各一式两份,务必于2008年12月10日前报送我局规划财务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Email:xjzlb2008@163.com
联系人:张凌 曾艳梅
联系电话:0991-2813946
附件:《
关于申报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08〕81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