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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要求各地、州、市环保局配合编制规划的通知

  (二)其他污染防治规划。主要包括《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辐射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和减排规划》等四部分内容。
  1、《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由乌鲁木齐市环保局提供。
  2、《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该规划由自治区环保固废管理中心负责编制。
  3、《辐射环境保护规划》。该规划由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编制。
  4、《污染防治和减排规划》。该规划由自治区环保局总量控制办负责编制。
  (三)生态保护规划。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三部分内容。
  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由环境咨询中心编制。
  2、《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划》。该规划由自治区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编制。
  3、《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该规划由自治区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编制。
  (四)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规划。主要包括《地州市县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规划》两部分内容。
  1、《地州市县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规划》,该规划由自治区环保局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
  2、《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规划》,该规划由自治区环保局规划财务处组织,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察总队、辐射环境监督站等单位协助共同编制。
  二、规划编制要求
  (一)规划编制总体要求
  1、所有规划都必须包括主要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支撑措施落实的项目,以及经费概算;
  2、除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外,所有规划提出的项目都必须是与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的项目,其他内容项目不能进入规划;
  3、列入规划的项目必须按照自治区发改委统一印制的《项目基本情况表》的相关要求填写,不得出现空格;
  4、《项目基本情况表》中填报的投资数,不论投资额度大小,一律保留一位小数;
  5、各地需要纳入相关规划的项目,必须直接报送规划编制单位,以免造成流失或缺报。
  (二)对部分规划编制特殊要求
  1、《额尔齐斯河污染防治规划》、《伊犁河污染防治规划》,已经由环科院编制完成,需要根据国家拉动内需的新要求,由环科院征求伊犁州、阿勒泰地区污染治理的意见,完善内容,修改完成,上报审批。
  2、《博斯腾湖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由于博湖流域整体都在巴州境内,由巴州环保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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