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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集中验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集中验收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8〕4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关于开展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新环传[2008]35号)的统一部署安排,各地、州、市均已完成了辖区内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确保为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后续开发和各级政府进行科学的环境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自治区普查办从12月5日至12月12日起,组织开展地、州、市级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工作按照集中验收和现场抽查验收两步进行,本次为集中验收(不含农业源)。集中验收采取分项计分和“质量一票否决”的方式进行评判,评分标准见新环传[2008]35号文。

  二、验收对象是各地、州、市普查机构,验收内容从基础信息获取、数据录入到排放结果测算、汇总分析逐一验收,验收方法以核实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污染源的普查数据为主。验收结果将以正式文件反馈各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三、各地普查机构应选派地区技术负责人和数据库负责人参加集中验收会议,并携带以下资料:

  (一)文件资料类

  1、相关资料。包括当地2007年度统计年鉴、城建统计年报和领导干部手册等。

  2、数据库。主要包括国家级数据库和自治区级数据库。

  3、普查工作报告(初稿)。

  4、普查技术报告(重点加强数据可信度分析)。

  5、普查清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质量保证措施、清查名录库、自查自验资料等。

  (二)数据质量类

  1、自治区普查办和地、州、市普查办核查反馈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有关材料。

  2、自查、自验评价报告及对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有关材料报告。

  3、第二次终报数据较第二次初报数据(8月30日)改动情况说明。包括第二次终报增加和删减的污染源,数据有改动的污染源名单及情况逐源做出说明。

  4、第二次终报相关数据与当地宏观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要求各地区根据第二次终报汇总结果对城镇人口、工业总产值、煤炭消耗量、耕地面积等综合性指标与当地国民经济统计数据进行认真比对,并说明数据差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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