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自查工作的通知
(深食药监安〔2009〕4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食药监法〔2008〕205号)及《关于执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8〕228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行为,我局将开展委托检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按照《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完善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放行出厂的产品必须按国家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二、凡有《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第
三条规定的委托检验行为的,委托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委托检验备案手续。
三、凡有委托检验项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GMP的要求,将涉及委托检验项目的原辅料、中间品、成品、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等按规定委托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四、有委托检验项目的药品生产企业接本通知后,立即开展自查,并填写《深圳市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自查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2月28日前以传真或邮寄方式报我局安监处。传真号码:82002747;信函请寄: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一楼C1106;联系人:方晓立。
五、我局将结合日常监督对委托检验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