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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监督检查案件办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处应了解基本情况,研究受理事项的内容和案件线索,依照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权限和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一)由监督检查处独立查处;

  (二)以监督检查处为主与局内相关处室单位联合查处;

  (三)以监督检查处为主与局外其他部门、单位联合查处;

  (四)转交设区市(杨凌区)粮食局处理;

  (五)移送其他部门、单位处理;

  (六)其他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于案件线索清晰、违法违规行为基本属实的,可直接立案进入调查取证程序;对于违法违规事实尚不清楚的,可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再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必须经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

  第八条 转交设区市(杨凌区)粮食局或移送其他部门、单位处理的粮食监督检查事项、案件线索,经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由监督检查处统一编号转出。

  对转交办理的案件,监督检查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并明确告知其应及时反馈调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案件转交时一般应明确办结时限,在时限内没有办结的,监督检查处下达《督办通知书》督办。

  移送其他部门、单位处理的事项,须出具《管辖移送书》。对涉粮案件的具体要求或特别要求,可在移送书中一并说明。

  第九条 由监督检查处独立查处和以监督检查处为主查处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在接到办案任务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递交案件调查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条 案件调查按照以下要求组织:

  (一)组成调查组。根据案件所涉及到的业务范围,抽调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并确定负责人。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前,办案人员应熟悉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初步情况,确定办案方向,制定调查方案。

  (三)开展调查。调查工作依照《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完整、准确地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填写《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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